数学实验室工作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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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工作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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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应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院《仪器设备管
理条例》。各类仪器设备,均应建立账、卡,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还应建立技术档案,包括:
1.仪器设备交接、验收记录。
2.设备清单、附件、合格证、技术说明书、图纸等。
3.仪器设备使用修理记录本。
4.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
技术资料应指定专人管理,每学期末室主任应对本室的固定资产组织清点,防止丢失。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互通有无,充分发挥作用,仪器设备的借用按以下原
则办理:
1.实验室之间互借仪器设备,院内其它单位临时借用仪器用于设备检查、校正等,由室
主任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不得超过一月。
2.仪器设备用于对外服务,需业务部门审批,并收维护费。万元以下设备每月收原价的
2%,万元以上(含万元)每月收1.5%。所收费用30%归实验室,70%上交财务列入设备维修
经费。借用期间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由借用单位负责修复。
3.贵重设备原则上不向外借,特殊情况须经院主管部门批准,并收取租赁费,收费标准
和分配按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
贯彻自修为主、外修为辅的原则。外送设备修理由实验室每年12月初向设备科申报下一
年度的修理计划。
第三十六条 贵重设备:凡国家科委统一规定的23种设备(见附件四);单台件5万元
以上;单价不足5万元但属于从国外引进,做为二级以上计量、校验标准的仪器,列为学院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以下简称贵重设备。贵重设备的管理按《贵重设备管理办法》执
行(见附件五)。
第六章 低值仪器、易耗品及常用材料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单价在200元以下,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实验仪器为低值仪器;不够固定资
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物品如:工具、量具、玻璃器皿、录音录相带等为易耗品;一次
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品为常用材料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元件等。
第三十八条 实验费指用于购买三品和保障实验教学的经常费用。实验费由实管科统一
管理并根据各实验室每学期实际承担的教学任务量安排使用。科研、实习、(课程、毕业)设
计实验所需费用不得在实验费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低值仪器的购置由实验室在年末申报年度购置计划,易耗品、常用材料的
购置由实验室主任编报月计划,经实管科审批后,由实验室自行采购。常用材料购置范围见
附件七。
第四十条 购物发票须经实验室主任审阅、可报销。各类物品均应建账管理,领用应登记,
购置和消耗情况表。签字,保管人员开具点验单,点验入库,方支出及时列销。实验室每学期填报一次材料。
第四十一条 低值仪器因自然损坏,已无法修复需报废处理,由实验室进行技术鉴定,填
写报废申请单一式二份,上报业务部门审批。报废物品,部分可留实验室作仪器修配使用。秒
表、录音机需上交旧品。易耗品的报废,由实验室主任审批,抄报业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在保障教学、科研任务情况下,全体工作人员要节约使用材料。对节约工
作做出成绩的好人好事,应及时表彰,对违反制度的应批评教育。
第七章 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
材损伤损坏,经鉴定证实,原则上不予赔偿。但要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情况,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已接近损坏程度,属于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新的操作与检修方法,提前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设备发生损坏。
4.由于某种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坏。
第四十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应酌情赔偿,
赔偿费应用于仪器的维修或购买实验器材。
1.未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2.擅自同意非实验室工作人员操作设备。
3.非因公需要。
4.工作失职,管理不当。
责任者应写出书面报告,实验室根据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事故报
告单一式三份)报系(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审核,呈业务部门批准。对学生的处理结
果由实验室通知系(部)教学秘书,转告班辅导员或本人,按规定的标准与期限交纳赔偿费。
对贵重设簖,实验室和事故责任者应保护现场,由院领导组织职能部门实地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赔偿办法
1.被损伤或损坏的仪器、物品,经修复仍能继续使用,以维修费作赔偿标准。
2.被损坏损伤的仪器已无法修复或已丢失,则依该物的原价,乘以折旧百分数,作为赔
偿计算额。
3.赔偿费原则上一次付清。赔偿数额较大一次付清有困难,经室主任批准,可以限期分
若干次付款。
4.专用物品,玻璃器皿丢失、损坏按下列标准赔偿:
每件在0——5元 应赔偿 1——3元
每件在5——10元 应赔偿 2——6元
每件在10——50元 应赔偿 4——30元
每件在50——100元 应赔偿 20——60元
每件在100—200元 应赔偿 30—120元
单件单价超过200元以上者另行处理。
第八章实验用房
第四十六条 实验用房是指实验室用于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习、教学办公、仪
器维修、保管等方面的用房。实验用房由院统一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各单位不得随意增
减实验室用房。
第四十七条 实验用房首先要保证实验教学的需要。与实验教学有关的教具、示教板、模
型、挂图等,要按指定地点集中存放。与实验室无关或个人物品不得存放在实验室。
第四十八条 实验用房修缮与改造基本原则
1.为改善实验室工作条件,增加实验任务,需要修缮、改造实验室,应不影响实验室的
总体规划与布局,方便管理,保护实验室环境,不影响其它实验室工作。
2.修缮、改造工程应做到紧凑、合理,提高面积的利用效率,节省改造开支。
3.修缮、改造工程应注意建筑结构安全。
第四十九条 修缮与改造程序
1.每年十一月实验室提出修缮改造计划,经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实验管理科,
实管科汇总报总务处,根据批准的经费额进行安排。
2.提交修缮、改造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申请理由、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完成日期、
预计经费、联系人等内容。
3.实验室的正常维修:滴、漏、堵、跑、冒、门窗、黑板、电路、灯、上下水道、修配
门锁、玻璃等,由系(部)与总务处直接联系解决。
4.承办修缮、改造工程的单位,应按照工程要求,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并经申报单位按
图验收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九章 对外服务管理
第五十条 实验室承担社会服务工作应以不影响正常的实验教学和院下达的科研任务为
原则。
第五十一条 院外单位需要实验室完成实验、试验、测试、分析、技术鉴定、设备修理
等工作,需经系(部)批准,交业务部门备案,方可承担。
第五十二条 中长期的社会服务项目应签订合同协议书。签订的合同、协议书需交校产
处审查,加盖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
第五十三条 收费标准
1.实验:基础课实验每人次5元,专业课实验每人次8元。
2.上计算机每机时5元。
3.设备修理,收元件+工时费+管理费。 .
4.其它由承接单位与委托单位商定。
第十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五十四条 在实验室工作的实验人员、教师,都应接受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安全工作
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五十五条 每学期各系(部)领导应对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性的认真检查。
对有问题的要采取措施消除。
第五十六条 进行各种实验、试验,都应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了解实验中可
能发生的不安全因素以及需要采取的相应措旋。实验过程中,操作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五十七条 实验使用的化学药品、油料、燃气等,应限量存放,领用要严格手续。
第五十八条 各实验室应指定责任心强,熟悉情况的同志担任安全员,负责本室的安全
防火工作。安全员发生变动,应及时补充。
第五十九条 安全员工作职责是:
1.宣传安全防火的意义,督促本室人员自觉遵守安全制度。
2.对不安全的因素,提出建议与采取防范措施,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3.定期检查防火器材,掌握正确的灭火方法。
4.每学期期末进行一次安全防火检查,并将情况呈报业务部门。
第六十条 实验室的专职工作人员,实验室正付主任,每年在实验室工作不少于半年者,
可按附件六的标准领取劳保用品。对全学期在实验室工作的其它人员,可享受标准中的前4
项。长期(连续2年以上)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与专职人员等同标准。对从事有毒、有害工
作的人员按国家和院有关规定享受劳保津贴。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