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实验室工作制度(一)
- 发布于:
实验室工作制度(一)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保障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学院的科研水平,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我院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法纪,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水平,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实验设备的效益。
第三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学生工程实践能力,启发学生智力的重要场所。学院在整体规则,统筹安排学院建设时,要确保实验室建设的投入,促进学院的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
第四条 实验教学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实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要注意吸收新技术、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技术与方法;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的维修、计量与标定工作,保证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五条 实验室应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开展科学实验工作,积极进行校际实验室之间的学术交流、技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科研能力。
第二章 实验室体制与管理
第六条 全院实验室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专修室、演示室由教研室管理。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进行。院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副院长任主任委员,各系(部)主管领导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部分专家任委员,成员9~11人。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核院实验室建设规划,论证发展方向。
2.审核新建实验室的论证材料,向院长提出可行性报告。
3.对大型设备(5万员以上)的购置计划进行审核。
4.讨论决定实验教学改革的重大举措和实验教学规章制度。
5.负责实验系列职称评定的初审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实践教学办公室负责全院的实验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拟制各项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
2.组织指定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督促落实。
3.会同设备部门审查各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方按,购置申请,向院提出年度设备购置计划。
4.管理实验室低值仪器、常用易耗损材料经费;建立全院实验室管理数据库,实现计算机管理。
5.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查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设备、物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6.会同人事部门实验人员开展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赏、晋级和职务评聘工作。
7.承办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分院(系)主管副主任职责
1.在分院(系)主任领导下,负责本分院(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并接受院领导及业务部门的组织与协调。
2.组织指定本分院(系)所属实验室远、近期建设规划,明确实验室建设任务、奋斗目标,抓好所属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3.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实验教材、指导书。吸收新技术、新成果,充实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技术与方法,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4.抓好实验队伍建设与培养工作,安排教师轮流进实验室工作。
5.根据院实验室工作制度,计划本单位实际,组织指定响应的细则与事实办法。
6.严格管理,搞好检查、督促、评比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第十条 实验室主任职责
1.负责拟订实验室建设规划,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贯彻执行。
2.组织实验人员完成实验教学、科研各项工作。
3.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出规定的实验项目,保证实验效果与质量。
4.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指定相关细则。
5.我制定本室人员岗位责任制,负责本室人员业务培训及考核,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6.健全本室仪器设备档案和工作档案(分类表见附件八),逐步实现微机管理,组织开展设备维修改造和学术研讨活动。
7.做好本室的安全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应按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定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并纳入学院的总体建设规划中。较大的项目应立项申报(见附录三),经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消,必须经院正式批准。新建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
2. 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3.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 有具有实验教学经验,热爱实验室工作的实验室主任和不少于3人的专职工作人员。
5. 有科学的工作规划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6. 本院没有功能相近的实验室。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队伍包括从事实验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个岗位都应明确职责(见附录一)。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管理能力较强,熟悉实验室工作的副高职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实验室对在职人员应加速培训、对口学习并有计划地引入高学历层次的人才充实实验队伍,使在职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占20%以上。新分配到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学习掌握实验技术与管理知识。
第十六条 系(部)应设流动编制,安排有关教师轮流进实验室工作,参加实验室建设,指导实验教学,改进实验技术,促进自身素质的提高,并逐步稳定部分教师专职从事实验室工作。
第十七条 评聘实验人员应参照附件一的条件,结合学历,按照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核,并充分考虑实验室主任的意见。学院每两年评选一次“先进实验室”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水平评估,推动实验室健康发展。
第四章 实验教学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课的任务是传授实验理论、技能
与经验,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第十九条 实验课要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并有规范的实验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教务处
组织有关系(部)按教委有关文件并结合我院情况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所有的实验教学课程都应编写(或选用)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自编、改
编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须经实验室讨论,报系主管领导审定,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学期末应将下学期的实验项目、实验班级、实施时间、辅导教
师姓名、学时等以文字形式报实验室。实验室按要求统一协调后,在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填
报“实验教学实施计划表”和上学期的“实验教学完成情况表”,报送实验管理科。凡大纲规定的实验基本要求和实验内容,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删减,须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对经教务处批准的临时性的或跨系(部)实验,实验室应予以安排,费用由委托单位按其单位标准付给。
第二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由实验室负责安排,但课程主讲教
师必须参加该课程所有实验项目一次以上的实验指导。对新开实验或初次指导实验者,课前
必须进行试讲、试做,并经实验室主任认可后方能进行实验。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前,指导教师应与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一起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写出实验教案,检查安全措施,确保实验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门实验课的第一次课,由指导教师宣讲《学生实验守则》(见附件二)及
与本门课程实验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实验时,指导教师应简明扼要讲明实验目的、要求及注意事项,培养
学生的独立动手能力和优良作风。实验过程中应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把好预习、操作环节。
实验结束时要对学生的实验结果进行审核,对所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根据学生的实验预习、实验态度、动手能
力、测试数据、实验报告综合评定成绩。实验报告需使用统一印制的实验报告纸。
第二十七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总成绩由平时与课终考试两部分组成。非独立设课的实
验成绩,按实验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比例计入该课程总成绩并报送实验管理科。实验成绩采用
百分制。
第二十八条 实验环节不予免修免做,课程实验项目缺做四分之一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
必须重修,并交纳重修费,对非独立设课的实验,则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考试。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合理安排,充分利用现有条件采取大循环、多组数等形式,为学
生提供更多的动手机会,并创造条件,试行对学生开放。积极组织开展实验教学法的研究,不
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填写实验教学日志,期末主动征求学生意见,
写出课程或工作小结。实验室主任要对实验室的学期工作做出小结,报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
第三十一条 每学期末,各系(部)应对所属实验室所开的实验进行教学质量评定,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全院各类实验室要相互支持,积极开展协作,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验设备拥
有情况,为外系、外专业开出各类教学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