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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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道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铁大学〔2019〕2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年限要求: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以上;
(二)专接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具备良好的公民意识,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内无补考科目,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5%(含),学位课、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3%(含);
(六)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术活动、文体活动等,在科研创新比赛或大型体育竞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第六条 根据《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章 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评选流程
(一)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分配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参照评选学年各学院(系)在校生比例,在3个工作日内制定方案并完成名额分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通知下发后,将申请材料上报所在学院(系)。各学院(系)召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按年级以专业为单位采取差额评审的办法进行评议审定,将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系)材料后提交校评审委员会,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教育部批准后获选。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系)统一组织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石家庄铁道大学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表》等相关材料。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须入该生学籍档案组档。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涉及退役士兵或休学复学的学生,评选成绩依据参军或休学前所在学年的成绩。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资金到账后,学校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获奖学生银行卡账户,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严格评选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身上。
第十三条 违纪的处理
学校加强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加大资金发放使用过程的监管。评选过程严禁出现营私舞弊、玩忽职守,资金发放过程杜绝出现截留、挪用、瓜分等行为。出现重大失误和违法违纪的教职工和学生,按《石家庄铁道大学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和《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