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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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石铁大校学[2014]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1〕1号)、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教社政厅〔2002〕3号)以及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卫生厅和共青团河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冀教政体[2006]17号)的精神,更加深入有效的落实好《石家庄铁道大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意见》和《石家庄铁道大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中提出的各项工作,以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目标,坚持教育为主,重在预防的原则,全面落实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危机应对方法,提高心理调节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挫折承受能力。尤其是更好地帮助有心理问题的学生顺利度过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心理危机干预以教育指导为主,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为目标,促进全体学生健康的成长。
第四条 要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全面落实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提高心理调节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挫折承受能力。
第五条 坚持重在预防的原则,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培养学生认知生命、尊重生命、欣赏生命、珍爱生命的意识,以及危机应对方法等,引导学生热爱生活,善待人生,悦纳自我与他人,自爱自信,自立自强。
第六条 协助学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关爱、互勉互助,形成协调的人际关系。尤其在遇到困难时,同学之间有同情心、有耐心,能彼此支持,克服困难。
第七条 危机干预工作要准确判断、果断处理、有效干预,避免因处理不及时、不得当而激发或加重学生的困扰,给学校工作带来被动局面。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八条 通过心理危机教育和宣传,加强学生对危机的了解与认知,提高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和情绪鼓励能力,为应对危机做好准备。
第九条 通过心理咨询等支持性干预,协助处于危机中的学生把握现状,重新认识危机事件,尽快恢复心理平衡,顺利度过危机,并学会正确应付危机的策略与方法。
第十条 通过提供适时的介入和援助,避免或减少学生中出现自伤或伤及他人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 通过构建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体系,做到心理困扰早期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应对,避免或减少危机对学校正常工作的影响。
第十二条 通过积极创设良好的校园环境,为学生成长营造健康氛围,努力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优化学生的心理品质,促进每一位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成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校团委、宣传部、教务处、保卫处、后勤集团、医院、研究生学院、各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心理咨询中心。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十四条 心理咨询中心下设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专家组成员为3—5人。专家组成员由精神科或神经科医生、医学心理学专家、咨询心理学专家或心理咨询师(国家二级以上)、发展心理学专家组成。
心理咨询中心在各学院(系)设立心理辅导站,辅导站站长由具有一定学生工作经验和一定心理学知识的学生工作干部或专职教师担任。心理辅导站站长每两个月接受一次专业督导。在每个学生班设立学生心理委员一名,负责面向本班级学生的朋辈心理辅导和危机干预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系)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全体教职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各学院(系)学生工作干部应积极协助学生工作负责人抓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十六条 各学院(系)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生心理健康社团,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十七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与干预的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影响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在心理健康测试评定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二)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因自然灾害或车祸等突发事件导致亲人伤亡、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2.身体发现严重疾病(传染性的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费用很高又难以治愈的疾病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感情受挫(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受辱、受惊吓(遭遇校园暴力、当众受到羞辱;受到严重惊吓,如看恐怖片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6.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或误解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7.种种原因将被学校处分因此导致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三)学习压力特别大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将试读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困难的学生、高分低录的学生等。
(四)性格内向或者存在有明显的性格缺陷、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性格内向、不善交往且交不起学费的学生、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且缺乏社会支持系统的学生等。
1、情绪低落、抑郁、不与家人或朋友交往者的学生;
2、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的学生;
3、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
4、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感到自己无能,看不到“出路”学生。
(五)长期伴有睡眠障碍者或有严重心理疾病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六)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七)自身过去有过自杀企图或行为的学生。
(八)家庭亲友中曾发生自杀或存在自杀倾向家庭成员的学生。
第十九条 由心理咨询中心组建的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在做个体危机状况评估时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首先分析当事人心理危机所处的阶段。一般个体心理危机发展包括四个阶段:一是冲击期,发生在危机事件发生后不久或当时,感到震惊、恐慌、不知所措。二是防御期,表现为想恢复心理上的平衡,控制焦虑和情绪紊乱,恢复受到损害的认识功能。但不知如何做,会出现否认、合理化等。三是解决期,积极采取各种方法接受现实,寻求各种资源努力设法解决问题。焦虑减轻,自信增加,社会功能恢复。四是成长期,经历了危机变得更成熟,获得应对危机的技巧。但也有人消极应对而出现种种心理不健康的行为。
其次当面对心理危机时,当事人会产生一系列身心反应,一般危机反应会维持4—8周。危机反应主要表现在生理上、情绪上、认知上和行为上。危机有自限性,急性期通常在6周左右,但结果可能适应良好,也可能是适应不良。在进行鉴定和干预时要注意评估当事人的生理状况、情绪状况、认知状况和行为特征。
1.生理方面:当事人是否存在心跳加快、血压升高、肠胃不适、腹泻、食欲下降、出汗或寒战、肌肉抽搐、头痛、耳朵发闷、疲乏过敏、失眠、做恶梦、容易惊吓、头昏眼花或晕眩、感觉呼吸困难或窒息、哽塞感、胸痛或不适、肌肉紧张等。
2.情绪方面:当事人是否常出现害怕、焦虑、恐惧、怀疑、不信任、沮丧、忧郁、悲伤、易怒,绝望、无助、麻木、否认、孤独、紧张、不安,愤怒、烦躁、自责、过分敏感或警觉、无法放松、持续担忧、害怕即将死去等。
3.认知方面:当事人是否常出现记忆困难、混淆、注意力不集中、犹豫不决、缺乏自信、无法做决定,健忘、效能降低、计算和思考理解都出现困难、不能把思想从危机事件上转移等。
4.行为方面:当事人是否常呈现社交退缩、沉默、情绪失控、典型行为习惯改变、过度活动、没有食欲或暴饮暴食、逃避与疏离等行为、容易自责或怪罪他人、不易信任他人,与人易生冲突等。严重的会出现自杀倾向。
第二十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低落,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二十一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心理咨询中心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前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系)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关系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举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在预防教育中,各学院(系)可以在心理咨询中心指导下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如个体心理咨询、团体心理咨询、专题讲座、心理健康选修课、朋辈心理教育、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二十三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寝室、班级、学院(系)、学校四级预警系统,遇到异常和紧急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报告,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1.一级预警:寝室。要充分调动寝室同学的积极性,培养同学互敬互爱、善待他人、互相体谅的意识,增强责任心。寝室长要主动了解、及时掌握寝室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主动关心同学,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2.二级预警:班级。要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团员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强思想和感情的联系与沟通。班级心理委员要定期召开寝室长会议,分析和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有明显心理异常情况、持续或经常旷课、经常通宵上网、连续两天去向不明的学生,要及时向班级辅导员和学院(系)心理辅导站站长报告情况。
3.三级预警:学院(系)。学院(系)党政领导、教师要主动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学生专兼职政工干部要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和实际问题。如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学院(系)负责人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向有关领导和心理咨询中心报告,并在专家指导下对学生进行及时干预。
4.四级预警:学校。学生处、心理咨询中心负责总体协调、指导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工作。在接到下一级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对有心理异常或行为表现的学生进行心理评估,必要时请校外专家“会诊”,确定其心理危机严重程度,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并及时向学院(系)反馈。同时,校医院、保卫处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心理咨询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各学院(系)心理辅导站站长以及学生心理委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院系每年对五类重点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排查:
1.对大四不能毕业学生的排查;
2.对大一第一次不及格学生的排查;
3.对大二、大三学生多门不及格学生的排查;
4.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排查;
5.对失恋学生的重点排查。
排查结束后学院(系)要把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名单交到学生处心理危机干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1.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学院(系)心理辅导站站长汇报,并填写《班级学生心理晴雨表》上交心理咨询中心。
2.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心理健康协会成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每周一次向学生辅导员了解本学院(系)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
3.学院(系)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处心理危机干预办公室报告。
4.对学生中存在严重心理危机、发生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学生处应及时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医院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校医院应将有心理危机前来求医学生的相关信息记载清楚,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学生处心理危机干预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建立心理咨询老师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心理咨询老师在心理咨询室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心理咨询中心召集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对学院(系)、校医院、心理咨询老师等报告上来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不确定或评估困难的,可邀请省内心理危机专家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录入制度。心理危机干预办公室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公室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和排查结果、学院(系)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通过恰当方式反馈给学院(系)有关管理人员,并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实施意见。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三十二条 对于列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院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危机程度由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评估确定 。
第三十三条 建立支持系统。各学院(系)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辅导员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应动员有心理困难的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第三十四条 建立治疗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治疗为主,可辅以药物治疗。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须转介到专业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再在校或到相应的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入专业医院治疗。
第三十五条 建立阻控系统。对于学院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院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导致攻击行为的对象,学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师、医院医生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给心理咨询中心及学生所在学院(系)学生工作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校正常学习者,各学院(系)应成立以学生心理委员及同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各学院(系)心理辅导站站长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各学院(系)应通知其家长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专家组评估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各学院(系)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各学院(系)与学生家长作安全移交之前,各学院(系)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
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制力不完全的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里实行监护,避免监护不当造成伤害,以确保其他学生安全。各学院(系)应立即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转移到学院(系)会议室或学术交流中心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往医院治疗。
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院亦应指派学生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第三十七条 为避免激发矛盾和发生纠纷,在与被干预学生家长联系和沟通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经评估鉴定属于高危个体的学生,学院(系)应及时与家长联系和沟通,注意方式方法,且过程要有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相关凭证。
学院(系)负责人负责与家长联系,在告知家长学生基本情况时要求家长在未到学校或到校后尽量先不与学生接触;
需要休学回家治疗或应该住院治疗而家长主动要求回家治疗的干预对象,其家长到校后,学院(系)要与家长协商并要求家长履行相关书面手续,办完请假、休学或退学手续后,协助家长立刻带学生回家休养治疗;
需要住院治疗且家长签署同意意见的干预对象,学院(系)协助家长将学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由家长承担其监护职责;
因心理问题请假、休学或退学学生,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不得继续留在学校学习。
第三十八条 建立救助系统。心理咨询中心设立“生命热线”电话、开辟网上“生命热线”,派专人值班,便于对发出危机求救的学生进行紧急心理援助。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学院(系)的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生处、校团委、保卫处、医院等部门。上述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各学院(系)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1.学生处、校团委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2.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学院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做好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3.医院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转大型医院治疗;
4.心理咨询中心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同时制定对旁观学生的心理危机方案。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三十九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外,还应向所在学院(系)出具学院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后,各学院(系)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心理辅导站站长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填写一次的《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里向心理咨询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四十一条 心理咨询中心要根据各学院(系)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系)。
第四十二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各学院(系)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学生心理委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预防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心理咨询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四十三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心理咨询中心应对从事心理咨询的老师、全体学生工作干部、班级心理委员以及其他学生骨干实行定期培训。
2.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学院(系)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心理咨询中心备案,填写《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生所在学院(系)亦将其详细材料报心理咨询中心备案。
3.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心理咨询中心组织的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鉴定,或到心理咨询中心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4.保密制度。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时,应坚守保密原则,维护学生权益,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保守严密,不得随意透漏学生的有关信息,并尽可能在自然的环境中实施干预,避免人为的制造特殊环境给被干预同学造成过重的心理负担,激发或加重其心理问题。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全院各单位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指挥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各学院(系)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第十条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学院(系)应针对本单位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单位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单位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出现失恋、学习困难、经济困难、就业困难、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等情况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四十六条 各学院(系)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联系时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心理咨询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