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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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的审议、评定与咨询程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为《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所涉事项。
第二章 议题提出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一般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
(一)由主任委员、主任办公会议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出;
(二)学校委托的事项,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
(三)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认为需要进一步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或评议的事项,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
(四)涉及以上多方的议题,在相关方协商并达成共识基础上,由一方牵头提出。
第四条 由议题提出部门或提出人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表》,并附与议题相关的调研和支撑材料等,以书面及电子材料形式在会议召开一周前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
第五条 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议题由主任确定议题的审议形式及表决形式。
第六条 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全体会议召开时,已经确定的议题原则上不能增减。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题的审议会议形式包括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专委会会议三种形式。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主任会议和专委会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会议必须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九条 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并可根据会议需要邀请有关专委会和分委员会主任列席。
第十条 专委会会议应由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专委会委员组成,人数不足时,可以从全体委员中随机抽取,会议由专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邀请与议题相关校领导、单位负责人或校内外专家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二条 表决形式一般分为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及举手表决、通讯表决四种形式。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其它表决形式。对于审定事项和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表决,必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主任委员可决定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征求委员意见。
第十三条 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实际到会委员人数的2/3方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得参与投票。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每次会议都应当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根据需要形成会议决议、决定。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异议,经超过1/2参会委员同意,可以对该事项暂缓表决,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调查研究后待下次会议再行表决。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1/3及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实施
第十七条 对因事因病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向其报告本次会议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形成的会议纪要、会议决议、会议决定,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签批,反馈至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时一般以书面形式报送相关校领导,根据校领导批示意见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授权下负责协调和催办。
第六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出席率。委员因公、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通过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向主任委员请假并说明事由。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学校的涉密事项,涉密学术成果。
(二)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和决策与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本人为主要成员的学术团队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校学术委员会议事纪律的委员,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会议审批后,可免除其委员职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审定后试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学术委员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