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教职工嘉奖、 记功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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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大党组〔2020〕187号
中共石家庄铁道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铁道大学教职工嘉奖、记功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
《石家庄铁道大学教职工嘉奖、记功规定(试行)》经2020年10月15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石家庄铁道大学个人奖励审批表
2.石家庄铁道大学集体奖励审批表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备案表
中共石家庄铁道大学委员会
2020年10月16日
石家庄铁道大学教职工嘉奖、记功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奖励制度,激励广大教职工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37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编教职工和教职工集体。教职工集体是指机关部门、校属单位、基层党组织、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第三条 奖励原则
规范奖励工作,丰富奖励形式,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奖励条件
奖励对象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履行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在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六)在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第五条 奖励种类和权限
对教职工、教职工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学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出,由学校党委批准。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产生较大影响的,给予记功。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出,由学校党委批准。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产生重大影响的,给予记大功。由学校党委提出,报河北省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定期奖励
定期奖励以聘期考核为周期,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考核工作进行。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定期奖励的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按就高的原则,同一职工(集体)、同一事项
同一年度不重复奖励(不含从事教育工作30年嘉奖)。
(一)个人嘉奖
1.连续3年考核优秀的教职工;
2.处级领导班子、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年度考核优秀,且年终考核优秀的处级领导干部;
3.年度考核优秀的校级先进党支部书记;
4.年度考核优秀的校级“三八”红旗手;
5.学年教学质量考核前5%的教师;
6.校级优秀教师、校级优秀教育工作者、校级优秀共产党员、校级优秀党务工作者、校级“三育人”先进个人;
7.校级教师讲课比赛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
8.校级优秀辅导员、校级优秀研究生导师、校级本科教学管理先进个人、校级本科教学督导先进个人、校级科研管理先进个人;
9.从事教育工作30年的没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教职工;
10.其他经学校党委研究给予定期奖励的。
(二)个人记功
1.连续嘉奖三次的(不含从事教育工作30年嘉奖);
2.校级及以上师德标兵、教学名师;
3.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教书育人楷模;
4.其他经学校党委研究给予定期奖励的省级以上荣誉获得者。
(三)集体嘉奖
1.聘期内年度考核优秀的班子、机关部门、直属单位;
2.校级先进党支部;
3.其他经学校党委研究给予定期奖励的。
(四)集体记功
1.连续三次获得集体嘉奖的;
2.省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
3.其他经学校党委研究给予定期奖励的。
第七条 奖励程序
1.制定奖励方案。机关部门、校工会等(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
2.批准公布奖励方案。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把奖励方案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并予以公布。
3.单位申报。各单位按奖励方案条件申报。
4.建议名单。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建议名单。
5.学校审批。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委机关的意见,提交学校或校党委审定。
6.公示。组织、人事部门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7.公布。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公布。
8.存档。奖励相关审批材料分别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八条 及时奖励
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学校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教职工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 在教学评估、学科专业评估、专业和学科点申报、重大活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集体给予嘉奖或记功。
- 在省级以上体育赛事中获重要奖项,根据情况参照定期奖励给予嘉奖或记功。
(三)在省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教职工和集体,按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1.个人嘉奖
(1)获得A类竞赛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的指导教师(限1人),获得A类竞赛国家级二、三等奖、省级一等奖累计2次(每年同一项目重复获奖的按1次计算,限1人)、省级一流专业项目人员(每个项目限2人)、省级优秀教学团队(限2人)、省级一流课程负责人。
(2)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励获得者、省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者。
2.集体嘉奖
省级一流专业项目团队,省级优秀教学团队,立项省部级科研平台。
3.个人记功
- 国家级一流专业(限2人),国家专业认证或评估(限2人),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限2人),国家级一流课程负责人。
- 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以上指导教师(限1人)。
- 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励主持人,省教学成果一等奖主持人,国家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4.集体记功
国家级一流专业,国家专业认证或评估,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立项国家级科研平台。
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部门制定奖励方案,提出拟奖励名单,参照定期奖励相关程序进行。
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奖励的实施
1.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教职工和集体,颁发奖励证书,同时对获得记功、记大功的个人颁发奖章,集体颁发奖牌(已经离退休的优秀共产党员只发放奖金)。
2.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教职工,给予一次性奖金。嘉奖1000元,记功2000元,不计入教职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3.对获得奖励的集体给予一次性事业发展经费奖励,列入年度预算。嘉奖经费一般不超过8000元,先进党支部给予党建经费2000元;记功奖励事业发展经费一般不超过10000元,先进党支部给予党建经费5000元。
4.对集体进行奖励的同时,对该集体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个人奖励条件执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5.学校设立奖励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用于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制作费用和奖励支出。科研类奖金按学校有关规定从业务经费列支。
6.对获得奖励的教职工,可以结合内部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形式进行褒奖,激励其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同时在职称评审、职务晋级时综合考虑。
第十条 奖励的监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
1.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3.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
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奖励决定单位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注销和收回获奖个人或者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撤销奖励的,应当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相关材料分别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二)组织、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奖励工作的投诉、举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对撤销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三)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2.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奖励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5.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逾期不改正或者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石家庄铁道大学个人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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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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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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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近期2寸正面半 身免冠彩色照片)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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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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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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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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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 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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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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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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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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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 位及职 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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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等级 (职员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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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授 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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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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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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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事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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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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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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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人事 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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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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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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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四份,本人人事档案和申报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各一份。
附件2
石家庄铁道大学集体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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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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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 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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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授 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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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何 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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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事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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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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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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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人事 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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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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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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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各一份
附件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备案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奖励组织形式 |
定期奖励口; 及时奖励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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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对象 |
工作人员 |
工作人员总数人,其中嘉奖人数人,占比%;记功人数人,占比%。奖励名单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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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 集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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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奖励工作 方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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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奖励建议 名单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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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决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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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奖励名单 公示情况 |
公示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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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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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决定 公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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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决定 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奖励 备案 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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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四份,奖励单位和申报、审核、审批机关(单位) 各一份。
抄送: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纪委机关,校工会,校团委。 |
石家庄铁道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印 |